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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编制和落实农村消防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主动引导、财政扶助的办法,将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涵盖消防安全平面布局、农村建筑结构、消防车道、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宣传等内容。
  (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结合村容村貌、人居环境改造,改善消防安全平面布局;结合农民房舍改造,提高乡村建筑耐火等级;结合乡村道路改建,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结合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在各行政村建设“一室一队一车”,(一个供学习培训的专兼用消防活动室,一个义务、志愿或专兼职消防队,一台农消两用消防车)。有自来水管线的乡村在机井泵房外或水塔外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带接口,没有自来水的村建立消防水池,并在村民家中配置水缸。充分利用乡村天然水源,在水源附近建立消防取水点,确保消防用水。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资源共享。农村道路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保障消防车通行。
  (五)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等五部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联防、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通过整合农村治保会、民兵、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普遍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或由基层民兵、退伍军人、热心群众、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建立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灭火技能演练。对治安巡逻、联防队等进行消防常识、技能培训,明确承担消防检查、巡逻及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农用车安装水罐、配置手抬消防泵等实用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自救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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