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予受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五十二、拟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报送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 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五十五、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要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市级领导参加各类庆典活动的规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