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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二十三)建立完善创业辅导队伍。有关部门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创业辅导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全省每年组织2次以上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
  (二十四)建立创业辅导机构。各市、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机构,协调联合社会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对创业者的辅导服务。到2007年底,完成现有创业辅导基地建立创业辅导机构任务。
  (二十五)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内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各大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提高创业者能力。
  (二十六)搞好增信服务。组织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诚信经理和信用优良企业分别达到新创建企业的60%。
  (二十七)做好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五、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八)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公开透明,方便创业者。
  (二十九)优化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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