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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十七)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我省45周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周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八)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设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二十)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全省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0亿元,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500亿元。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四、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开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十一五”期间,全省通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农民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力争完成培训创业者100万人。
  (二十二)建设一批创业辅导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底,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全省要达到200个。对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省级示范基地,享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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