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八)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九)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扶持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带动作用。
二、降低创业门槛
(十)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十一)放宽经营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处罚。
(十二)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十三)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可降低为50万元。
(十四)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收费标准,减轻创业者创办企业负担。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加大创业扶持
(十六)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支持与创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