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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
(冀政〔2007〕67号 2007年7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创业,促进充分就业,激发创业活力,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全民致富,推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激活创业主体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省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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