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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定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居民群众熟知消防安全常识。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社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居委会每月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居委会每季度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社区居民群众熟知掌握消防“应知应会”:知家庭防火常识会预防、知家庭灭火方法会逃生、知火警电话号码会报警。
  (四)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消防工作站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对经督促仍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设区市每年、县(市、区)每半年、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防火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提示防火;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五)做好社区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对社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建立档案,定期走访,设置消防应急呼救器等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具体分工任务,建立协调共管模式。建设、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基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财政、公用事业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上给予一定的保障。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具体指导;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消防监督工作职能,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警务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评价标准、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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