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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设社区消防中队,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中队长由辖区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兼任,指导员由街道办事处一名副主任兼任。社区消防中队主要负责指导社区消防工作站开展社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受理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居委会主任任站长。负责社区的日常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人口少于5000人的社区设1-2名专(兼)职社区消防员,5000人以上的社区设2-3名专(兼)职消防员。
  社区消防大队、中队和消防工作站队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招募,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兼任或向社会招聘。
  (三)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抓落实,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档案完整。建立由县(市、区)、街道、社区构成的三级消防工作网络以及由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形成的三级消防监督网络,切实担负起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建立社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区代表议事会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社区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工作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警示措施、居民防火公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等各项制度健全。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完整,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织和社区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二)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和小区由建设单位同步设置社区消防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验收。社区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应为每单元配置灭火器,为每栋楼或每单元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居民住宅区内设置公共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宣传橱窗。在公共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社区公共消防器材箱,内配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器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服务站或消防警务室,设报警电话、专用消防档案柜、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社区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达到规范要求,并设明显标志,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消防车通道保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健全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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