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工作和信用乡(镇)的初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 评定步骤
信用村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评定;信用乡(镇)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
(一)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村村委会自愿填表申报,再由当地乡(镇)集中向县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报送核实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评审委员会;
2.各县(市、区)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乡(镇)上报的信用村进行审定;
3.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信用村授牌。
(二)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乡(镇)政府自愿填表申报,由当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县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初审,签注意见后,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3.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乡(镇)授牌。
(三)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两年一评,在评选期内如有违反评选规定的,由市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及时满足信用村、信用乡(镇)所辖农户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需求;
(二)利率优惠。在国家规定的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浮动利率基础上,减少10%- 30%的上浮利率,对农业项目减少30%的上浮利率。具体利率优惠政策由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并公布执行;
(三)获得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辖区信用农户凭《户口簿》、《小额信用贷款证》、《身份证》和本人私章在核定余额内到农村信用社门柜直接办理信用贷款。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服务。
第十条 其他配套优惠政策
对评上信用乡(镇)、信用村的,各县(区)相关部门在整体上对其实行相关的优惠倾斜政策,包括:优选农业新项目、减低税费、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等。
对信用乡(镇)的领导,组织部门在考核、优选提拔干部时,此指标作为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对所在乡镇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信用乡(镇)的农户,贷款利率在原优惠利率基础上再减少20%的上浮;对农业项目再减少30%的上浮利率。以此类推,直至实行利率不浮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