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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与农户信用评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配套施行。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状况”的要求指标为:农户信用贷款户数比例、信用贷款中不良贷款率指标、能收到良好信用预期值的适贷农业项目情况说明、当地行政为违护本地信用所表现的持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乡(镇)和信用村的创建和评定必须充分依靠当地党政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信用村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30%以上;
  (二)全村信用农户占辖内农户的比例超过80%(农户信用评分达80 分以上的为信用农户);
  (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0%,其中逾期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的不超过6%;
  (四)全村在发展主导产业或农业新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六)全村在“六方合作”中无不良纪录。
  第六条 信用乡(镇)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20%以上;
  (二)全乡(镇)内的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70%;
  (三)全乡(镇)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5%;
  (四)全乡(镇)近年内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五)乡(镇)党政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并制定有详细的支持管理办法;
  (六)全乡(镇)在积极推动六方合作、提升扩大合作影响面过程中,大力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宣传信用观念,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步骤

  第七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资阳市成立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监分局、省联社资阳办事处、农村金融机构、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组成的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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