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6日)废止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发〔2007〕13号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
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资阳城区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资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建设、物价、国土、发改、房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2503号)和《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7〕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