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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惠民医院(窗口)是专门为特困人员提供优质、价廉、高效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窗口)要严格按规定为低保对象提供减免优惠服务,财政部门对惠民医院(窗口)按照其为低保对象提供的减免项目予以定期结算和足额补偿。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结合惠民医院(窗口)和低保对象实际,制定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努力探索"总额控制、按比例支付、单病种限额、定期结算"等有效方法,力争收支平衡。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分别制定惠民医院(窗口)监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药品购销管理等配套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劳动保障、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与惠民医院(窗口)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围绕"服务优质、降低成本、收支平衡"这一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方式、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惠民医院(窗口)的管理,指导惠民医院(窗口)建立健全为低保对象服务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政策、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医疗记录、档案,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低保对象就医就诊全过程监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低保对象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力争实现信息联网,按时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低保对象医疗费用清单、相关票据、资料,按时进行结算。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窗口)及经办机构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奖惩兑现,确保政策落实、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科学运行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或直接联网形式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和惠民医院。劳动保障部门剔除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后,将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名单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低保对象名单,通知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录入后,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民政、财政部门及惠民医院(窗口)。惠民医院(窗口)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为其提供减免优惠和优质服务。财政、民政部门按照登记后的参保低保对象,分别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资金足额划拨到医保专户,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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