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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级市场。为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对下列土地依法实施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新开发整理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公益设施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和划拨土地拟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符合闲置土地条件应当收回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应收回的土地;转商剩余国有地、无主土地和依法没收的土地等。
  (二)加强划拨土地管理。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供应划拨土地。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应先征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意见,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后组织挂牌拍卖变现,以现金抵偿债务。
  (三)严格控制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土地审批。城镇居民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依据《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三、土地供应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按《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三)旧城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应统一规划,总体实施,重点放在“城中村”及市政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根据旧城改造规划于项目实施前的1-2年组织实地踏勘,选定旧城改造区范围。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拟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市房地产部门负责调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所有权状况。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共同确定旧城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的报批和招标、挂牌、拍卖工作。
  因国家和地方基础、公益设施建设而须进行的搬迁项目、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原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其它项目不再享受原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完善各类公共设施。市房地产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区内前三年商品房供应、销售及闲置情况,拟定年度商品房供应量和户型比例的计划及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挂牌、拍卖公告后按要求申购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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