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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十政发〔2007〕32号)


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管理,规范经营性土地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政府对经营性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供应原则
  (一)政府主导经营性土地供应市场。市政府按市场需求对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工作。对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适度超前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城市规划的修编,提前2-3年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发展区、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储备土地、拟出让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要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三)按年度计划供应经营性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区位、数量分批分宗供应土地。
  (四)按规划实施土地开发。所供应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保证土地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市场供应。市政府设立土地交易专门场所,建立公开、集中、有序、安全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禁止多头供地。经营性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应在土地交易专门场所进行。
  二、土地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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