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建成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残疾人失业登记,建立残疾人就业人才信息库,提高信息服务能力。
4、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社会兴办福利企业,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扶持福利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5、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力度,确保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各级民政部门要将重度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保证基本生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残疾职工加入医疗保险。
(四)教育。
1、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十一五”教育规划和义务教育体系,在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规范特殊教育统计工作,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义务教育统计对象,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2、市教育部门要将特教学校建设列入规划,加快建设。 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计划,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3、继续实施扶残助学项目,推动政府建立助学金制度,完善扶助残疾学生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教育贷款和一次性补助等。
4、依托高等院校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数量和素质。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5、组织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努力扩大贫困残疾学生的受助面。
(五)维权。
1、建立残疾人法规政策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残疾人法规政策。
2、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制定救助办法,减免残疾人法医鉴定、医疗鉴定等费用。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卡、适当降低受援标准、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等,确保残疾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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