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我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加大对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监控。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和重点沟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对农村、社区及重点区域防雷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各类建筑、设施和场所要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切实提高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县区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设施和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建设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制订和实施《定西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灾害评估、救灾和重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各类防御气象灾害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整合各类资源。要加快规划的审批进程,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