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市,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甘肃省励志奖学金制度。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全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制度。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该类在校生总数的29%左右,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中等职业学校甘肃省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符合实际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体系。自2007年起,按照《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在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一定额度的助学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机制,专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相关配套措施。一是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二是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又一件大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