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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07]122号)

  第五条 济困对象持以上相关证件(证明)到市、县区指定的设置济困病床的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一周内填写《定西市济困医疗申请单》,到医院财务部门办理各项费用补助手续医院核实本人身份后,按照规定给予就医优惠。医院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需注明住院总费用、补助费用、自付费用,补助后所剩费用仍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医疗保险报销支付,但杜绝重复报销。
  第六条 医疗费用补助内容及范围是:
  (一)济困对象到设立济困病床的接诊医院就诊住院的,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
  (二)凡济困对象住院总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住院总费用(含门诊和急诊发生的所有费用)补助15%,一次性住院总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一年多次住院总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三)不予补助的范围:(1)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未按规定转诊的;(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院因收治济困对象所增加的成本及减少的收入,从2007年开始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从预算新增的医院床位补贴经费中补偿。每年年初由财政预拨医院济困床位补助资金5万元,医院每季度向卫生局、财政局和民政局报送《定西市济困医疗申请表》和《定西市济困医疗患者统计表》,由三家共同审核,当实际减免费用超过预拨资金时,按审核后超出预拨部分给予核拨,年终实际补助费用超出预算安排时由财政追加经费解决。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各级医院要加强对济困对象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济困病床补助资金。
  (一)各医院要加强此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对济困对象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
  (二)各医院必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 查。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单(报告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互认。
  (三)各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接受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四)各医院每季度应将收治济困对象情况向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卫生厅,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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