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07年10月23日第十次常务会议对《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定政办发〔2007〕56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原定政办发〔2007〕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和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定市委发〔2006〕59号)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中无基本医疗保障人员就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济困病床,具体单位是: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安定区中医院、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陇西县第二人民医院、陇西县中医院、临洮县人民医院、临洮县中医院、通渭县人民医院、通渭县中医院、渭源县第一人民医院、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渭源县中医院、漳县人民医院、漳县中医院、岷县人民医院、岷县中医院。
第二条 各医疗机构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总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济困病床要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济困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用补助的对象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定西市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口。
第四条 济困对象在就医时需持城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方可办理济困手续,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