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机构,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科室(科、股)。
2、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强化市、县区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站、所)方针,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指导,以及市、县两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协助开展市县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县、乡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
3、巩固和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组织。社区、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一般由妇幼专干、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组成),负责社区、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上报等职责。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在业务上受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指导。各行政村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承担村级妇幼保健工作任务,并负责收集妇幼卫生多种信息,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村级妇幼保健工作由县区妇幼保健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厂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人数,设立妇幼保健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女职工保健任务,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指导。
四、努力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做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十一五”卫生、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妇幼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要加大投入,加强以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所)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为重点的妇幼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设施建设。同时,为县、乡、村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五、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