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的通知
(黑农委办发〔2007〕252号)
各市(地)农业委员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
2007年11月14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大豆、玉米、稻、小麦、马铃薯、甜菜和油菜。
第二章 品种退出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均应退出:
第四条 自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中,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
第五条 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品种种性有难以克服的缺点等原因造成减产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品种。
第六条 在农业生产中,品种特征特性已经与原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利用原审定编号换装成其他品种的。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其与其他已审定品种相同或近似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