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一是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从2007年开始,全市重点镇要编制消防规划,到2010年,全市所有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二是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和乡镇,都要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做到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三是加强消防车辆及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中队要按《消防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重点配备大功率灭火救援主战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复合型举高消防车及多功能通讯指挥消防车,力争达到车辆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要求。要根据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加大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照明、堵漏等特种器材的配备力度,按标准配足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五)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要求,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和“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一并检查考评。不断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全力构筑社区消防防护网络,基本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区消防工作格局。
(六)抓好农村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 通知》(公通字〔2004〕]57号)要求,结合我市临洮农村防火现场会议精神和当地农村火灾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消防工作标准和农村消防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村消防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民兵组织建立农村义务消防队,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七)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核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职业培训、消防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继续发挥消防协会的社会化作用。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2008年上半年前确定有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