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征得其所在市(行署)科技部门同意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黑龙江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具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4.所在的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或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
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指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
第十二条 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