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新出字[2007]55号)
各市(地)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新闻出版局(处),省出版总社,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部分报纸期刊、出版物印刷企业、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
现将《黑龙江省新闻出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1月19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文明委关于《知荣辱、树新风、创建文明行业先进系统活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出版为目标,深入开展以“做文明职工、创文明行业、树文明形象、建文明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践行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 要紧紧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工作重点,特别是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管理并重、自律与监督相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服务。
第四条 省局成立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文明办”)设在局直属机关党委。
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