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原集体资产原值乘以1%核定。
(四)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低压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损耗率为12%。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
基本电价=(农村居民照明电价×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农村其他照明电价×农村其他照明电量+农村非、普工业电价×农村非、普工业电量+农业生产电价×农业生产电量+农村贫困县排灌电价×农村贫困县排灌电量)÷农村总电量
公式中的农村居民照明电价为每千瓦时0.393元;其他照明电价为每千瓦时0.776元;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为每千瓦时0.649元;农业生产电价为每千瓦时0.41l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每千瓦时0.273元。
第七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以县为单位核定。
第八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统筹使用。
第十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于:
(一)农村原集体电力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二)农村供电所人员、村电工的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保险等各种附加;
(三)农村供电营业所的日常所必需的管理费用等;
(四)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必须按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用、串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级供电部门给予农村供电所的补贴应纳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县物价、供电部门应每半年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物价、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物价、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及时上报省物价、供电部门。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