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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2]333号 2002年9月13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制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综合变以下低压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从紧核定。

  第六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农村低压电网的运行费用、农村原集体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用以及电能损耗等合理费用组成。

  (一)运行费用包含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农村供电所的人员和农村电工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效益和岗位职责、要求等因素计算。福利、保险等各种附加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管理费用由省物价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二)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原集体资产原值乘以5%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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