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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机构编制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我市县(市)区人员超编、领导超职数的问题比较突出,落实财政供养系数的控制目标任务艰巨。只有将机构编制控制在一定目标之内,并对其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才能真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精简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市)区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本级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考核的对象: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机构编制工作年度目标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考核的内容:

  1、机构设置。各地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有无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高配领导干部的现象;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有无变通和走样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是否将已明文撤销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有无擅自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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