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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案卷排他原则。有足够证据支持并记录在案的情节是量罚考虑的唯一依据,案卷外的其他任何情节不得作为考虑因素。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撤销有关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从旧兼从轻。

  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又不相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法律规范规定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相同的处罚种类。

  第十条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原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遵循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一)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自动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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