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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7〕442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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