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定价折旧率核定。
(四)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修理费率核定。
(五)资产保险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保险费率核定。
(六)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农村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综合变以下售电量
基本电价是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用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各类用电量的电价是我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对应的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
第七条 具体测算参数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另行发文明确。
第八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市为单位核定,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统一核定。
第九条 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省统筹安排,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级供电企业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网资产的运行、更新和维护以及保证农村电网稳定运行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市)级价格、供电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