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7〕413号 2007年12月2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二)运行费用包含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
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计算,并适当考虑工资增长指导线。
福利、保险、公积金等各种附加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