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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二)保险标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1.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2.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3.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5.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照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猪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对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母猪的死亡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2.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已保险母猪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以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计算,全省施行统保的总保险金额为253300万元,总保费15198万元。
  (六)承保流程。
  1.确定保险范围。对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能繁母猪统一实施承保,保险公司以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存档认定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根据。
  2.签单工作。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于统保协议签订后,所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当地农业畜牧部门订立统保合同并出具保单,各地投保数为省农业厅提供的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头数,保单出具后报省农业厅备案。
  (七)赔偿处理。
  1.赔偿标准。已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每头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2.赔偿计算。已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3.赔偿时限。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理赔流程,经核实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四、工作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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