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8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全省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 128号)及全省生猪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全省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运用国家财政配套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工作,增强饲养户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参加的全省政策性能繁母猪统一保险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负责全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省工作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州(市)、县 (市、区)要站在讲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对当地能繁母猪保险统一承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扎实有效地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迅速、全面开展。
三、保险安排
(一)承保安排。由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承办,按照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制定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开展该项业务。采取全省统一承保方式,由省农业厅与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按照2006年存栏能繁母猪头数对全省253.3万头能繁母猪统一施行承保。业务实行商业化运作,独立建账、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