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培训。在
《条例》实施前、实施后对各州市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从2008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
(四)加强检查督促。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
《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将其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通报。
五、时限要求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联系人:杨锦江、宋雪梅,联系电话:0871-3642849、传真:0871-3613749)。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三)2008年3月31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上一级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2008年5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