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
《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认真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努力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
《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通知》要求把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实。
各级行政学院、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建立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