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十八)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体系。创建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权登记管理、林业产权交易、林业信贷和投融资、林业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体化综合管理服务。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加强林产品交易管理,采取限期、限量的办法,既盘活森林资源,又防止一些不经营林业的投机商过分炒作或借流转之机改变林地用途。严禁倒卖、炒卖山林,特别要杜绝领导干部和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倒卖、炒卖山林损坏林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十九)创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依托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院校和单位的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木材检量机构。鼓励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积极培养森林资源专业评估人才,实行持证上岗、有偿服务。
(二十)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按照“以县为主,省州把关、乡村操作、双线运行、两榜公示、确保到户”的原则,省、州(市)下达采伐指标到县,县制定计划方案下达到乡(镇),乡(镇)分配到村(经营者);村(经营者)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下达的分配指标向乡政府申请林木采伐,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村两榜公示后确定,确保采伐指标落实到农户(经营者),对符合条件的可即审即批。严禁层层截留指标,不得将采伐指标分配给非林权所有者,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惩处。
六、完善森林资源“三防”体系
(二十一)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健全预测预报服务网络,引导农民建立民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林业有害生物群防群治体系。发现重大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要及时上报,果断控制,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灾害发生。
(二十二)健全森林资源消防体系。在加强省、州(市)森林消防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山林“统一管护,分户经营”和经费实行“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引导林农以协会、联合会等形式组建联防、联保、联控的新型管护组织,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群防群治格局;推广山林承包管护机制,鼓励有责任心、有管理能力、有扑火经验的林农牵头承包管护山林,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