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革林业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为纽带,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多种经营模式,鼓励企业以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合作建原料林基地;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加强“企农、银农、科农”的对接,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现代林业经营组织模式。
(十四)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着力引进资金、资源、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要注重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林产品加工集群,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高起点引进林产品深加工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加大省级财政对引进外资的支持力度,对赠、贷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和担保。支持企业境外设厂、开发森林资源。
四、健全现代林业服务体系
(十五)构建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县林业科技推广站和林产业协会的建设力度。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设立林业科技人才培养基金,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国内外进修、培训等力度,着力培养引进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人才。加强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农村林业技术员队伍培训,实行农村林业技术员政府津贴制度,培育一批林业科技示范户。加强林业生产标准化建设,制(修)订林业生产地方标准。
(十六)构建林业要素市场。打破区域封锁,促进林产品自由流通,推进商品林产权交易,使林权所有者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下合理流转。鼓励、培育和发展林权市场,促进各种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建立规范化的木材交易市场,合理布局木材储运、加工场地和交易市场,明确木材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构建林业投融资体系。将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灾害防治工程等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林业事业发展的投入。建立林业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大户组建林业融资担保公司。各级财政安排的有关贴息资金,要对林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金融机构要创新林业贷款模式,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探索林业联户贷款办法,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广大林农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个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