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的意见
(云办发〔2007〕20号 2007年11月27日)
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以落实经营主体“四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确保生态改善、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一)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省情、林情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全面落实集体林地林农利益,把原定的集体商品林改革范围,调整扩大为全部集体林。
(二)天保工程区集体林改革。将天保工程区内的集体商品林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确权到户,集体公益林确权到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积极探索落实集体林地林农利益的措施和办法。
(三)公益林中集体林改革。合理调整公益林范围,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地方公益林中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林地仍划为生态公益林,对生态功能不明显的林地可适当调整为商品林。
(四)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在总体规划、功能区划界定的基础上,调整保护区界线和功能区划。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庄、自留山、责任山和贷款营造的人工林调整出自然保护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保护区外的国有林与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互换,也可将实验区内的国有林地与核心区或缓冲区的集体林地互换。
(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补偿机制,公益林补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生态效益直接受益或对生态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及对所有者的补偿。
二、继续加大主体改革力度
(六)充实改革工作力量。各地要在健全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外业技术力量,抽调懂法律、懂政策、懂技术、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工作第一线,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提高改革质量,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