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
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全市需要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减排化学需氧量 20.50吨(绝对量),二氧化硫34.59吨(绝对量)。
七、综合辅助方案
“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在削减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同时,通过辅助方 案须削减粉尘78.15吨。
八、可达性分析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政府成立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各县 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 作。
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区政府 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行业和企业,做到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在主要污染物 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加大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主要污 染物减排工作投入机制。
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重 点工程补助,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补助,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宣传 、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等,形成稳定的资金渠道。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 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主要污染物减排项 目的投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
3、严把企业环保准入审批关。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市环保、规划、土地、发改委等部门要严把企业准入审 批关,对没有完成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任务的县区或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禁 止新建淘汰、落后以及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现有企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建;规范全市 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发展,不再审批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再批准建 设新的燃煤供热设备。
4、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评批复条件的项目,不 予备案、核准和审批,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不发营业执照、不予供电保障。不符合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排放不达标、工艺落后、建设场地选择不当的,环保部门 不得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得再批办新 建和改、扩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