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以及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依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晋升职务、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及开设银行账户、交纳社会保险费和财政部门列人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的依据。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动。
第七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 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二)有明确的职能和职责;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机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