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9月下旬至11月底为实施阶段。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各部门按职责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普遍性或区域性的问题,各部门应进行分析,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方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或区域性的问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解决的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或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由政府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以消除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12月为验收阶段。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汇报。
四、保证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食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做到“三个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一次;集中整治一次,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果。
(二)突出重点,层层落实整治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区、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结合我市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修订制订一批地方标准(规程),清理和淘汰一批落后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重点保护执行标准先进、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基地建设。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