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90%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得到全面清理,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全部解决,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全面取缔,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
(六)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与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签订协议,建立厂(场)挂钩制度;完善定点屠宰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畜牧部门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9月中旬以前为准备阶段。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各部门的职责,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制定出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将整治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