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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缴、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缴、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依照税法规定批准减征、免征或缓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征、免征、缓征,按照国家减征、免征、缓征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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