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户外广告的发布依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涉及药品、兽药、食品和农药等内容的,在发布前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代码证等);
(二)广告发布合同;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须出具有关相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产权许可协议或自有产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平面图、结构图、效果图。
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文号、有效期限及承制广告公司的名称。
第十二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