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2006〕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城和建制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空间等载体设置的画廊、灯箱、霓虹灯、标语牌、布幅、气球、彩旗、电子显示牌(屏)、门店招牌、路牌广告,以及利用音响进行广告、散发的广告和人体模特、实物造型等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其它形式进行的各类户外宣传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未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县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的配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图案健康简洁大方,灯光显示完整、醒目。
第七条 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它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