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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章 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在批准文件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第三十三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补办有关证件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或者依法恢复原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定。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或者依法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局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移送有关部门;其他部门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管辖时,应移送执法局。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规划)、绿化、环保、工商、文化、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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