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六)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而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二条 擅自在城市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等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及时清运垃圾、渣土以及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在工程竣工后,施工或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清除废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三)擅自将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
(四)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造成货物泄漏、遗撒、飞扬的。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搭建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