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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觉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四)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墙体周围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未能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六)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狗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的;

  (四)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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