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定西市人民政府〔2006〕第40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定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文化、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进行现场调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及设施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环保、文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