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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定西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法制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索取或者收受公私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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